10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非银机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将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四大内容修订完善
《办法》曾于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彼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设置上,与近年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本次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实施简政放权,落实对外开放部署。该负责人称。
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办法》有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扩大对外开放
此次《办法》在对外开放层面作出较大修订。在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10项条件: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但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条款,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曾指出,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多个行政许可事项改为报告制
新修订的《办法》在简政放权方面也有明显改动。《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此外,《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不过,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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